2月25日,记者从三亚市相关部门获悉,《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公布,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项目共有29项,其中国家级3项,省级12项,市级14项,涉及民俗、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医学、传统技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等多个领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有57人,其中国家级1人,省级13人,市级43人。非遗传习所共有6处,非遗工坊共有4处。
为了加强三亚市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好本市优秀传统文化,解决三亚市“非遗”基础配套设施薄弱、经费保障不足、传承人数量偏少且老龄化严重、缺乏长效传承机制等问题,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非遗”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三亚市政府制定了《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二十三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护规划,并同时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明确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遗”信息系统,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遗”的调查和发掘工作,加强分级分类保护。明确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建立健全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认定和退出机制。
《规定》支持通过组织开展“非遗”技艺交流、实践培训、学术研究等方式,提高传承能力;结合各类社会活动、公共文化机构、公共场站以及新闻媒体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和交流,促进代表性项目的传播;扶持“非遗”项目培育和开发市场、创新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具有三亚文化特色的“非遗”旅游商品和线路,推动文旅融合。
《规定》鼓励异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三亚进行传承、传播以及开发利用。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针对申报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虚报、冒领等骗取补助、扶持和奖励资金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 存在虚报、冒领等骗取补助、扶持和奖励资金情形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
记者:沙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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