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关于深化影视业综合改革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的有关部署,进一步繁荣“闽派”广电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闽派”广电文艺精品创作的相关政策等,拟修订《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征集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期限为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7日,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联系人:郑铁仁,联系电话:0591-86391323,联系邮箱:3173857680@qq.com)
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闽派”广电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的相关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优秀电视剧、纪录片、网络视听作品创作传播、行业重要活动及电视剧获奖奖励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对省广播电视局提出的资金安排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广播电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研究制定中长期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资金安排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监管、验收评估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直广电系统单位、各地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直广电系统单位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申报、筛选、推荐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规范性负责;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结项验收;配合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做好对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本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坚持向列入中央国家机关和我省重点的广电文艺项目倾斜,重点支持主题广电文艺精品创作项目。获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将列入闽派重点广电文艺精品项目库,省广播电视局对入库作品实行动态管理、压茬推进。
第七条申报作品须在我省备案立项。获我省立项及扶持作品,我省拥有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等各类奖项优先推荐权、获奖荣誉权、推荐播出权。
第八条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和法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电视剧项目。主要扶持电视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推介、专题研讨、采风活动、拍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获奖电视剧奖励等。
(二)网络剧项目。主要扶持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拍摄制作、传播推广等,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征集的主题网络视听作品创作等。
(三)纪录片项目。主要扶持纪录片剧本创作、短纪录片、纪录片展播、重要纪录片活动,以及中外合拍重点纪录片创作拍摄项目。
(四)重要活动项目。主要包括我省广播电视系统主办或承办的电视剧、纪录片和网络视听等重要活动以及省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的“视听福建”海外播映工程。
(五)其他重点项目。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宣传部部署的重点电视剧纪录片网络剧项目,经省广电局党组研究同意实施的重点电视剧纪录片网络剧项目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限额补助标准如下:
(一)电视剧项目
1.重点扶持的电视剧剧本创作100万元,一般扶持的电视剧剧本创作30万元;
2.重点扶持的电视剧拍摄制作300万元,一般扶持的电视剧拍摄制作100万元;
3.电视剧宣传推介项目30万元;
4.电视剧专题研讨项目30万元;
5.电视剧综合性采风活动25万元,单部电视剧采风活动10万元;
6.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建设30万元;
7.电视剧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等中央批准的全国性奖项,每部(含综合奖、单项奖)奖励300万元。每部电视剧获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
(二)网络剧项目
1.网络影视剧精品孵化、剧本创作项目,经专家评审后获得一类档次的30万元,二类档次的20万元,三类档次的10万元;
2.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传播推广项目,经专家评审后获得一类档次的100万元,二类档次的75万元,三类档次的50万元;
3.根据宣传工作需要定制征集的主题网络视听作品创作项目以及获评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梦”“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项目”评选,年度、季度推优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作品,按类别予以扶持,具体是:网络剧50万元;网络综艺30万元;网络电影25万元,微电影15万元;3集及以上网络纪录片和网络动画片25万元,单集网络纪录片和网络动画片10万元;网络微短剧11集及以上的15万元,10集及以下的10万元;系列短视频和公益广告3集及以上的15万元,单集短视频和公益广告5万元;3集及以上系列网络音频节目15万元,单集网络音频节目5万元;网络直播节目10万元。
(三)纪录片项目
1.鼓励扶持优秀纪录片创作生产,省广播电视局每年组织开展电视纪录片剧本推优工作,扶持优秀纪录片剧本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档次的不超过100万元,二类档次的不超过60万元,三类档次的不超过30万元;
2.加强重大主题宣传力度,省广播电视局每年确定宣传主题,开展短纪录片征集、评选、展播,扶持短纪录片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档次的不超过20万元,二类档次的不超过10万元,三类档次的不超过5万元;
3.对省局组织实施的重大现实、重大革命、重大历史等重点选题纪录片创作和中外合拍重点纪录片项目每部不超过100万元。
(四)重要活动项目
根据活动规模予以相应标准补助,单个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根据“视听福建”海外播映工作安排,赴境外参加重要影视节展宣传推介我省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单次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重点对象国实施落地播映项目,年播出节目时长100小时以上的补助不超过60万元,年播出节目时长50-100个小时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年播出节目时长50个小时以下的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五)其他重点项目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视情安排,原则上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省广播电视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材料、程序及要求等,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进行主动公开。
(二)省直广电系统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组织辖区内创作单位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
(二)电视剧项目
1.申报电视剧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完整剧本和人物小传;
2.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国家广电总局或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完整剧本和人物小传;
3.申报电视剧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项目,须分别提交宣传推广、专题研讨、采风活动详细方案;
4.申报电视剧拍摄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提交项目详细方案。
5.申报电视剧获奖奖励项目,须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网络剧项目
1.申报网络剧精品孵化项目,须提交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和作品梗概、创作规划及重大题材网络影视剧选题策划可行性报告;
2.申报网络剧剧本创作、拍摄制作项目,须提交福建省广播电视局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复印件和重点网络影视剧规划备案材料、完整剧本等;
3.申报网络剧传播推广项目,须提交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备案材料、完整成片及上线播放情况。
(四)纪录片项目
1.申报纪录片剧本项目,须为原创且未播出的作品,申报剧本应为拟拍摄的3集以上及每集30分钟(或总时长为90分钟)以上的纪录片项目,并提交1集样片;
2.申报短纪录片项目,作品须为活动本人或团队原创,时长为30分钟以内,并在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所属新媒体等平台播出。
(五)重要活动项目
申报电视剧、纪录片和网络视听等行业活动项目,须提交活动详细策划方案。
(五)设施设备项目
申报电视剧网络剧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项目,须提交申请文件、项目方案、项目预算等材料。
(六)其他重点项目
须提交重点项目申请文件、项目方案、项目预算等材料。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省直广电系统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负责申报项目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统一寄送省广播电视局。
(二)省广播电视局对收到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召开评审会,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作为研究确定扶持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交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会议研究。
(三)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拟扶持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商请省财政厅同意。
(四)省财政厅联合省广播电视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金下达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绩效目标同期下达。
(五)省直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安排至项目推荐单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30日内将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单位,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对于需修改项目名称,调整创作内容、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由项目推荐单位报省广播电视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省直广电系统有关单位和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与影视发展部等项目推荐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要问责、低效多压减、有效多安排”要求,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间,资金使用单位应编制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跟踪管理。项目推荐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推荐项目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局对专项资金实施跟踪督查,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获得扶持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扶持资金应收回。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扶持的电视剧、网络视听作品在成果使用时(包括播出、宣传、展览、评奖及其他公开活动),须在项目显著位置标注“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第二十二条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项目主体在本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6年。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