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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度北京市播音主持 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时间:2022-08-17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22年度北京市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在本市所属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机构需在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证管理平台名录中。

  职称评审委员会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的中央在京单位,不得在北京市参评;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中央在京单位(含直属、参股、控股等形式)所属播音主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北京市播音主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于8月11日前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1.个人网上申报,8月11日-8月23日

  申报人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个人办事”栏目“职称评审”模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基本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填写个人全部职称申报信息并提交。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审核公示推荐,8月11日-9月6日

  申报人提交职称申报信息后,相关内容将被提交到社保所在单位。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通过“法人登录”之后的服务列表“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内,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全部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单位内部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提交至评审服务机构审核。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评价方式

  2022年度播音主持专业各层级职称评价均以专家评审方式开展。为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符合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基本标准的,可视为取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不再进行二级播音员主持人职称评审。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播音主持专业播音指导(正高)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二)申报播音主持专业主任播音员主持人(副高)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4.已取得非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3年。

  (三)申报播音主持专业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中级)

  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播音主持工作满7年。

  五、申报资格材料

  申报人须按照申报资格材料目录(附件1),全面完整提交各项申报资格材料,不可缺项。

  六、业绩成果材料

  1.申报人可按照业绩成果材料目录(附件2),提交本人在播音主持专业领域业绩成果材料。申报主任播音员主持人、播音指导资格,须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体现其最高业绩及研究水平的代表作3项及以上,其中业绩成果代表作、理论研究代表作均至少提交1项。申报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资格,须提交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体现其最高业绩及研究水平的代表作2项及以上。

  2.专业技术工作概述、代表作、3篇心得体会和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为必须提交材料,目录中的其它材料可视个人实际情况提交。其中,提交的代表作完成时间截至2022年8月11日。学位论文、内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和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前发表的论文论著不能作为参评的论文论著。

  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1.请重点填写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至10年间本人主持或参与的重要专业技术工作项目;

  2.“工作(项目)内容”应概括描述工作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该项目的任务、目标、规模、特点、合作部门以及完成情况等。字数在150-250字之间;

  3.“本人职责与工作情况”应重点表述本人在该项目工作中担任的技术职务,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起到的作用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措施、技术手段等。字数在200-300字之间。

  八、网上缴费

  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可通过申报系统缴费。按照《关于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规定。北京市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为高级每人700元,中级每人500元。

  九、不得申报人员

  近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播音主持行政管理机构查处的直接责任人员;

  2.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

  3.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

  4.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被取消申报资格的;

  5.违反诚实信用承诺的;

  6.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其它

  本专业评委会不再当面接收申报材料。请申报人员务必将个人的申报材料整理细致充分,完整上传系统后提交。

  附件:1.申报资格材料目录

  2.业绩成果材料目录

  

  联系电话:64081053韦政杰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1:

  申报资格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提交要求

  1

  学历学位证书

  原件拍照或复印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拍照上传

  2

  继续教育学时材料

  每年必须完成至少90学时,其中包括36学时本专业的学习

  3

  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原件拍照或复印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拍照上传到系统个人基本信息“职称及职业资格信息”中

  4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原件拍照或复印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拍照上传到系统“职称及职业资格信息”栏目

  6

  《岗位聘任证书》或

  劳动合同

  原件拍照或复印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上传到系统“个人情况补充说明”栏目

  7

  近5年内本单位年度考核意见表

  原件拍照或复印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后,上传到系统“个人情况补充说明”栏目

  8

  近5年内从事本专业工作岗位及职责情况说明

  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并加盖印章后,拍照上传到系统“个人情况补充说明”栏目

  9

  个人诚信承诺书

  申报人亲笔签名后拍照上传到系统“个人诚信承诺”栏目

  附件2:

  业绩成果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提交要求

  必须提交材料

  1

  专业技术工作概述

  800-1000字之间,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

  2

  业绩成果

  代表作

  栏目、节目、

  宣传报道

  作为播音主持,承担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好观众口碑、得到专业领域认可的栏目、节目、宣传报道,上传至系统“其他业绩成果”或发送至指定邮箱zhicheng@gdj.beijing.gov.cn

  3

  理论研究

  代表作

  (文件格式pdf,大小20M以内)

  课题研究成果

  调研报告

  播音主持领域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对课题批复函、调研报告等相关材料拍照后上传

  4

  理论文章

  独立(或排名第一)公开发表的播音主持领域理论研究文章(内部期刊资料除外)

  5

  学术论文

  独立(或排名第一),对论文全文、期刊封面和目录页拍照后上传

  6

  学术论著

  对论著封面、目录页、版权页和署名相关页拍照后上传

  7

  被转载论文

  独立撰写并发表后被其它期刊转载,对转载全文、期刊封面和目录页拍照后上传

  8

  本人编辑制作并已播出的3篇作品的心得体会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3篇心得体会,每篇1500字以上,上传至系统“其他业绩成果”栏目中(文件格式pdf,大小20M以内)

  9

  近3年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上传至系统“其他业绩成果”栏目中(文件格式pdf,大小20M以内)

  选择提交材料

  10

  省部级及以上新闻奖项

  对证书等材料拍照上传。如为集体奖项,需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说明,注明申报人在获奖团队中承担角色和所作贡献等

  11

  个人入选人才工程项目

  对入选证书等相关材料拍照后上传至系统“其他业绩成果”栏目中

  12

  授课文案

  独立完成并讲授。对邀请函、现场图片、文案首页等相关材料拍照后上传至系统“其他业绩成果”栏目中

  注:以上相关作品如有使用笔名的,须提供出版单位出具的证明一并上传


原文链接:http://gdj.beijing.gov.cn/zwxx/tzgg2/202208/t20220810_2790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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