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单位: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要求,为确保2022年4季度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更好地发挥统计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的数据支持和引导作用,现就4季度统计报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统计工作重要性,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深化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填报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完善统计体制、发挥统计监督职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的重大部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保质、保量完成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
2.强化统计数据审核,建立初审、复审和复核制度。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在数据填报过程中要注意表内、表间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不重不漏。各级汇总单位要强化报表数据审核,对每一项指标都要分区域、分单位认真进行同比、环比核对,并确保报表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
3.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全面提升数据质量。坚决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文件精神,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明确统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主体责任,加强统计力量,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报送范围
北京广播电视台及所属单位、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区融媒体中心、局所属事业单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等。
三、报送时间
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四、注意事项
1.登录系统填报表,请确认报表类型为“2022年4季度”。
2.填报时请注意,上报数据为1-11月份的累计数+12月份的预估数!收入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
3.广基19表03栏企业总收入,04栏实际创收收入,两项必须同时填报。03栏企业单位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补助收入;实际创收收入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收入。
4.广基19表22-23栏,没有IPTV和OTT业务相关许可证的单位,请不要填写。
5.广基20-1和20-2是影视节目出口和服务贸易出口表,有相关业务按合同填报,没有相关业务的单位不填此表,也不点击保存上报(保持报表状态为未填报)。
6.报表填报完毕后,需按附件2《季报说明对比模板》做说明和季度对比,并在直报系统“制度信息打印及文件上传”模块上传4季度说明后,季报统计报送工作才全部完成。
五、相关咨询电话
在报表编制、报送过程中,如遇指标解释、填报口径等问题,请与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86098053、010-86098124
QQ群号(广电资质G群):621726350(申请入群请备注公司名称)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