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广播电视台,山东教育电视台:
为规范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办法(试行)》(人劳字[2006]108号)等要求,现就我省2023年全省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人员范围
(一)首次注册
凡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
3.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达到B级等次。
(二)延续注册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且目前仍在播音主持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注册工作基本程序
1.符合注册条件人员向本人所在制作播出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审核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提交材料。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将本单位注册人员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4.县(区)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5.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及所属县(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局,由省局通过专用网络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三、上报材料
1.首次注册需要提交《首次注册申请表》1份(附件1)、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1张粘贴申请表,另1张交省局办证,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复印件1份。同时,制作播出机构需提交本单位《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首次注册汇总表》1份(附件5)。
2.延续注册需要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1份(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同时,制作播出机构需提交本单位《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延续注册汇总表》1份(附件6)。
3.变更注册需要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1份(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背面注明姓名)。同时,制作播出机构需提交本单位《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变更注册汇总表》1份(附件7)。
4.遗失补办的需提交《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附件4)、登有遗失启事的具有国家正式刊号的报纸、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背面注明姓名)。同时,制作播出机构需提交本单位《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证书换领(补发)汇总表》1份(附件8)。
5.上述复印件均需采用A4纸复印,并由各制作播出机构审核原件无误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办理。
6.为准确高效做好审核工作,请提交计算机打印的纸质表格。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遗失补办的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每份注册材料右上角用铅笔标注与《汇总表》序号一致的数字,按从小到大顺序排列整齐。《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原件按汇总表顺序排列。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选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组织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执业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是持证人具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从事广播电视播音主持活动的唯一有效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各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将本级及所属县、区全部制作播出机构的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于2月28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省局人事处。逾期或材料不全将不予受理。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行为和社会活动管理的意见》(中宣办发〔2022〕2号)文件规定,各播出机构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和执业注册制度,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担任播音员主持人。已取得执业资格的播音员主持人因参加社会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各播出机构要严格依规采取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调离播音主持岗位等惩戒措施。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信息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播音员主持人队伍管理,并将其作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进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省局将适时对各市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联系电话:0531-5176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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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