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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2-10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各盟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决定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全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二、换证审核部门

   (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区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换发审批工作。

   (二)各盟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的换发初审工作。

   三、换证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情况;

   (三)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的情况;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换证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注重审核持证机构的社会效益和节目制作经营情况,对持证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

   (一)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未按照《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要求,按时完成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

   7.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

   五、换证流程

   (一)持证机构申请

   持证机构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属地盟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包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1)、《节目制作明细表》(见附件2)。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不再换证续办的机构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注销申请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下载标准模板)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属地初审汇总

   各盟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标准对所辖持证机构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于2023年3月10日前将汇总表(见附件3)及所辖持证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nmgxgdcmc@126.com。

   (三)自治区局审核公布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对各盟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换证要求的机构重新制发新证,并委托属地盟市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换证审核结果在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附件: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docx

        2.节目制作明细表.doc

        3.盟(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换发信息汇总表.doc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3年2月6日    

  (联系人:杨春香,联系人:0471-4590092)

  


原文链接:http://gbdsj.nmg.gov.cn/ywdt/gdj_tzgg/202302/t20230206_22270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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