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实施日期:2023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三、办理依据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
《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四、受理机构
省级广电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聘用机构应当对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聘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2)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5)具备与节目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材料
2、境外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制作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由省级广电部门受理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九、申请接收
窗口或信函接收:国家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86098585
十、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需注明时间)等不计入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三、咨询方式
向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广电部门咨询,直接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的单位向国家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86091295,86092849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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