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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3-05-26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布日期:2023年5月

  实施日期:2023年5月

  发布机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审批

  三、办理依据

  《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广发外字[1999]269号)

  《关于加强对聘请港、澳、台从业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外字[1999]518号)

  四、受理机构

  省级广电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聘用机构应当对境外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聘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2)尊重中华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无违反公序良俗行为;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4)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5)具备与节目要求相适应的工作技能、专业技能;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申请材料

8.1

  2、境外人员参加国产电视剧制作申请材料

8.2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境外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由省级广电部门受理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九、申请接收

  窗口或信函接收:国家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86098585

  十、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需注明时间)等不计入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三、咨询方式

  向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广电部门咨询,直接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的单位向国家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咨询,电话:86091295,86092849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国家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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