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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开展网络直播活动需要遵循哪些规则

时间:2022-08-17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日前,《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相继发布。至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直播领域已出台十几个专项管理文件,政策出台之密、参与部门之广、管理环节之细,凸显了网络直播监管的复杂性。我们特梳理网络直播相关管理政策,厘清网络直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近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信息服务和数字经济的重要底层载体。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占网民整体的68.2%,成为主流网络应用。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自2016年国家广电总局制定首个网络直播监管政策以来,相关部门出台多个文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为,强化协同监管,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基本确立以下规则。

  一、强化准入备案管理

  第一,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表演直播服务、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必须持证或备案准入。一是涉及上述直播业务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分别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并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即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并进行ICP备案;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二是网络视听平台只能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直播服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持《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平台应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不得开办网络直播答题节目。

  三是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二,明确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活动报审报备管理要求。一是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二是开设网络直播答题节目,应提前5天将拟直播的具体节目信息通过“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备案系统”备案,备案通过方可上线播出。三是以直播节目形式举办电商节、电商日、促销日等主题电商活动,应提前14个工作日将活动嘉宾、主播、内容、设置等信息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游戏直播节目上线、播出及版面设置应按直播节目相关要求报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视听平台(包括在相关平台开设的各类境内外个人和机构账号)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比赛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五是社会知名人士及境外人员开设直播间,应提前向广电主管部门报备。

  二、确保导向正确和内容安全

  一是坚持正确导向。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要将导向管理贯穿到节目制作、审核、播出等各个环节,扩大优质内容生产供给。大力扶持优质主播,培养网络主播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二是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电子商务和广告节目、游戏直播节目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不得超许可范围发布新闻信息;应当设立总编辑,对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发布和转载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活动,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直播节目不得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不得传播低俗媚俗、格调品味低下的内容;不得过度娱乐化,不得宣扬拜金主义和奢靡之风,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网络电商直播平台不得超出电子商务范围违规制作、播出与商品售卖无关的评述类等视听节目。网络视听平台严禁传播违规游戏,网络影视剧、网络综艺、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均不得直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不得通过直播间等形式为各类平台的违规游戏内容进行引流;加强对网络游戏直播节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游戏直播节目相关的信息发布、跟帖评论、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节目监看和舆情监测机制。

  三、压紧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完善管理制度。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审核、总编辑负责制、信息安全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账号和主播管理、应急处置、技术保障、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报护、举报受理等网络直播服务管理机制。

  强化内容审核。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配备与活动内容相适应的审核人员对内容进行审看。现阶段相关平台一线审核人员与在线直播间数量总体配比不得少于1:50,并适应网上舆情变化对直播间和主播监看审核力量进行动态调整强化。

  加强对弹幕、评论等互动环节的管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相关规定,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弹幕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不得开通弹幕功能;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直播中如开通弹幕功能,应加强对弹幕内容的管理能力,配备专门的审核员对弹幕进行审核。

  严格执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主播账号实行基于主体属性、运营内容、粉丝数量、直播热度等因素的分类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应当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直播时长和单日直播场次、场次时间间隔等方面合理设限。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直播间节目内容和对应主播实行标签分类管理,各秀场直播间均须在直播页面标注节目类别和直播间号码;建立直播间和主播的业务评分档案,细化节目质量评分和违规评分等级,并将评分与推荐推广挂钩。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信息报备和存留管理。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平台每季度应向省级广电主管部门报备直播间数量、主播数量和审核员数量。网络直播平台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要对所直播内容进行录制,并存留至少60日备查;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制,具备与其服务和创新发展相适应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一是建立备用节目紧急替换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在直播过程中遇到不符合法律法规内容时实现切换。二是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务,应严格进行安全评估;对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标识;对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三是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

  四、明确网络直播发布者法律责任

  落实网络直播实名制注册。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对同一主体注册网络主播、短视频账号数量设定上限。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完善黑名单制度。有关部门建立违法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黑名单,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网站、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应用商店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APP提供分发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人员禁止重新注册账号,不允许其更换“马甲”或更换平台后再度开播,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规范网络直播行为。网络直播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得从事平台内或跨平台违法违规交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不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等线上线下违法活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加强网络主播规范引导。网络直播平台在主播、嘉宾、直播对象选用上要严格把关,坚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标准,对政治立场不正确、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失德失范人员坚决不用。网络主播应坚持健康的格调品味,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五、规范网络直播经营行为

  健全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当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对发现相关主播及其经纪代理通过传播低俗内容、有组织炒作、雇佣水军刷礼物等手段,暗示、诱惑或者鼓励用户大额“打赏”,或引诱未成年用户以虚假身份信息“打赏”的,平台须对主播及其经纪代理进行处理,列入关注名单,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一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规范收集和合法使用用户身份、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行为。二是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三是加大对各类侵害网民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落实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包括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因平台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要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税收优惠。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强化对未成年用户的识别和管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直播平台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禁止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并为未成年人打赏返还建立专门处置通道。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

  (作者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


原文链接:http://jsgd.jiangsu.gov.cn/art/2022/4/21/art_69985_10422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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