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部署要求,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省广电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有线电视网络定向传送服务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集对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期限为2023年7月22日-2023年8月21日,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联系人:黎琨,联系电话:0591-88116552,联系邮箱:18759019198@163.com)
福建省有线电视网络定向传送服务试点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部署要求,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卫星电视接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网络加密定向传送国家批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管理工作。未经批准地区不得擅自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福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网络加密定向传送国家批准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的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并对用户申请收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进行许可审批,核发《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对用户授权收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央境外卫星电视平台运行机构(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视卫星电视公司)按照统一信号、统一协议、统一授权的原则,负责提供福建省有线电视网络境外卫星电视频道信号并确保其播出内容安全,同时负责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授权经许可接收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用户的接收服务工作。
第五条福建省境外卫星电视地方服务机构负责协助中视卫星电视公司做好与申请用户的签约、续约及许可接收前端的信号调试、维护等事前、事中、事后服务工作。
第六条福建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传输机构负责通过许可设立、维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前端,使用中视卫星电视公司专用解码器及收视卡,组织接收中视卫星电视公司提供的境外电视频道信号,并在其运营的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完成信号二次加扰传送,确保信号安全传输,确保中视卫星电视公司对境外电视频道用户收视授权的唯一性、排他性,不得将信号用于他用或扩大范围传输。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七条福建省有线电视网络中传送的境外电视频道必须是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批准在中国境内落地,通过中视卫星电视公司传送的卫星电视信号,不得通过其他渠道接收境外电视频道信号。
第八条福建省有线电视网络中传送的境外电视频道应根据广电总局每年审批允许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进行调整。用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根据需要相应调整经许可接收的境外电视频道。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用户申请收视境外电视频道实行许可制度。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和党政机关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具备接收条件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写字楼、公寓等;其他确有需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情形,经许可可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接收境外电视频道。
第十条用户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福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行政审批窗口)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两年。福建省地方服务机构应协助符合接收境外电视频道条件的用户办理接收许可手续,指导、帮助用户与中视卫星电视公司签订收视境外电视频道协议。
第十一条福建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传输机构提供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终端专用解码器和智能卡,由福建省地方服务机构向经许可用户统一发放、安装、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解码器移作他用。
第十二条福建省地方服务机构依据用户《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等事项,向中视卫星电视公司提出开通境外电视频道申请,由中视卫星电视公司向用户授权开通节目信号。
第十三条用户变更收视或不再继续收视境外电视频道,福建省地方服务机构应及时报告福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工作。
第十四条福建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用户的合法收视情况和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户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收视,有线电视网络传输机构按规定接收和传输境外节目。
第十五条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原则上不再批准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网络通达地区用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信号。原批准设置卫星设施前端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用户,在具备卫星接收方式改为有线电视网络接收条件时,可自愿通过有线电视网络接收并拆除原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福建省地方服务机构应指导、帮助用户拆除原有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福建省有线按照“统一信号、统一监管、可管可控、定向服务”的原则,采用“有线网络加密,境外平台授权”的管理模式,通过设置卫星地面设施前端接收中视卫星电视公司传送的境外电视频道信号,经加密后通过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实现全省传输覆盖;中视卫星电视公司通过福建省有线授权管理系统(BOSS系统),对许可用户实施授权收视。
第十七条 严格安全播出管理。福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福建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传输机构加强对安全播出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格落实播控机房24小时值班和系统巡检维护管理制度。部署信号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福建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传输机构与中视卫星电视公司的应急响应机制,对境外电视频道实时监测,确保信号传输故障时能快速发现和及时恢复,强化反盗版技术手段,保护合法版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