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28号)、国家广电总局今年6月将“各省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网络剧片审查”列入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国家广电总局今年5月发布的《微电影登记备案细则》《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和播出的管理提示》要求,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对出台的《福建省重点网络影视剧备案审查制度(暂行)》进行了修订(拟更名为《福建省国产网络剧片备案审查制度》)。现向社会各界征集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期限为2023年7月20日-2023年7月26日,期待您的积极参与。
(联系人:钟树钦,联系电话:0591-87536687,联系邮箱:64266376@qq.com)
福建省国产网络剧片备案审查制度
(修订稿·征求意见稿,2023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规范福建省国产网络剧片备案审查工作,推动福建省国产网络剧片创作生产,促进福建省网络视听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通则》(简称“《审查通则》”,下同),以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办发〔2022〕12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上申报备案的国产网络剧片。
第三条 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微电影,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一)投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通报;
(二)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
(三)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板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
(四)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
(五)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
第四条 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时,应使用统一标识,准确标注节目发行许可证号,固定于节目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
第五条福建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内机构申报的国产网络剧片备案审查工作,包括规划备案初审、上线备案审查以及剧本抽审。具体工作由省局网络视听与媒体融合处(以下简称“网络处”)组织。
第六条国产网络剧片备案审查原则和审核要素、审查标准按照《审查通则》和总局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对备案项目中存在违反《审查通则》和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作品,不予受理。
第二章 规划备案初审
第七条国产网络剧片在开始制作前,制作机构需通过备案系统进行规划备案,在备案系统内提交“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报备节目名称、联合制作机构、意向播出平台、节目类型、题材、内容概要和思想内涵阐释、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
第八条 制作、播出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国产网络剧片,应当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国产网络剧片在提交规划备案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原件,或将加盖公章的“重点原创网络影视剧规划信息备案表”及完整剧本(电子版1套、纸质版2套)报送网络处,由网络处提请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协审。由网络处负责提请相关部门协审剧本的项目,待相关部门回复剧本审查通过的意见后,方予正式受理其规划备案申报。
第九条 省局对国产网络剧片规划备案审核原则上实行一月二审,省局初审通过的则按总局规定的时间报送复核。省局每月审核收件的截止时间为当月10日、25日,超过当月25日申报的规划备案项目归入下个月审核流程。
第十条规划备案初审由网络处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作出予以通过、退回修改、不予通过等三种初审决定。
第十一条省局委托相关授权机构于每月10日、2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前对当月报送的规划备案项目进行整理初筛,将符合申报要求的规划备案项目隐去报送单位信息后发送专家审查。
第十二条参与规划备案审查的专家由被授权机构建立的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对于重大和特殊题材规划备案项目,网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直接审查。
第十三条专家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审查专家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原则上每部不少于200字),作出予以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复核、不予通过等审查结论,并出具作出审查结论的充分理由及详细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网络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研究提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规划备案初审决定。
第十五条规划备案初审决定由网络处负责反馈至申报机构。其中,予以通过的项目按照总局的申报时限要求上报总局终审,不予通过和退回修改的项目退回申报机构并告知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退回修改的项目经修改后重新提交的,按照提交时间进入当月审查流程,并按此前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区分复审。其中,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由网络处对照修改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与本月申报项目一同提交上报,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复核”的,交由作出该审查意见的专家复审,复审通过的与本月申报项目一同提交上报,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
第十七条经总局终审并公示通过的国产网络剧片规划备案项目,将在备案系统内发放规划备案号,有效期2年。
第三章 上线备案审查
第十八条取得规划备案号的国产网络剧片项目,应在有效期内完成拍摄制作,通过备案系统提交上线备案申请,并向网络处递交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上线备案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重点国产网络剧片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剧目公示打印文本;
(四)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五)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完整样片;
(六)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七)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八)特殊题材需提交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书面审看意见。
第二十条上线备案由网络处负责核验材料、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作出予以通过、退回修改、不予通过等审查决定。国产网络剧片的审查决定一般应在收到申报机构报送的完备申报材料后50日(含专家评审时间30日,不含申报机构修改时间)内作出。
第二十一条网络处收到申报机构报送的上线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核验材料真实性、有效性,按照总局有关要求核查申报材料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要求的真实有效上线备案项目,网络处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成片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于重大和特殊题材上线备案项目,网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直接审查,也可根据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协审成片。提请相关部门协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
第二十三条上线备案成片审查一般采取抽选专家集中审片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抽选专家网络审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参与上线备案成片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1部成片一般应抽取3位专家进行审查。1批次审查部数一般不超过5部。
第二十五条上线备案成片审查专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原则上每部不少于300字),作出予以通过、修改后通过、修改后复核、不予通过等审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网络处收到成片审查专家反馈的审查意见后,应及时汇总专家意见,研究并提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上线备案审查建议以及详细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省局分管局领导对上线备案项目作出予以通过、不予通过、退回修改等审查决定。
第二十八条上线备案审查决定以及详细审查意见由网络处负责反馈至申报机构。其中,予以通过的项目在备案系统内发放上线备案号,不予通过和退回修改的项目退回申报机构并告知具体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退回修改的项目经修改后重新报审的,按此前专家审查意见予以区分复审。其中,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由网络处对照修改意见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发上线备案号,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专家审查意见为“修改后复核”的,由作出该批次审查意见的专家复审修改成片,复审通过的提交分管局领导签发上线备案号,复审不通过的退回申报机构再次修改。
第三十条成片审查专家复审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即1部成片一般最多组织3次专家审查。3次审查后仍然无法通过的,不再受理其复审申请,同时作出不予通过的审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总局抽审的国产网络剧片上线备案项目,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剧本抽审
第三十二条省局对申报规划备案的国产网络剧片项目,可以视题材、地域等情况适时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剧本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被抽审的国产网络剧片项目,应提交完整剧本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二份供审查。
第三十四条剧本抽审由网络处组织专家审查,提出意见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作出具体的剧本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
第三十五条参与剧本审查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签产生。对于重大和特殊题材备案项目,网络处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直接审查。1部剧本可以视情抽取1-3位专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剧本审查专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详细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每部不少于300字)。
第三十七条对于剧本审查专家反馈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建议,经网络处研究并上报分管局领导审签后,向申报机构反馈。
第三十八条总局抽审的国产网络剧片剧本项目,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福建省网络影视剧审查专家库由网络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程序报批确定。可视情适时更新专家构成。
第四十条同一专家每月审查的规划备案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0部,审查的上线备案项目每月原则上不超过5部,审查的剧本项目每月原则上不超过1部。
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划备案、上线备案及剧本审查的专家(含协审专家)审查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报批后发放。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