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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第十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牵头负责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交响乐、民乐)的征集评选工作。请按照如下要求,认真遴选参评作品并及时申报。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自觉运用党的百年奋斗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使命任务,评选推出一批讴歌新时代、反映新成就、代表首都文化形象的优秀作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二、评奖范围及参评条件
(一)评奖范围
1.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只评选作品。我局负责评选的作品种类包括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交响乐、民乐)。
2.本届北京市文学艺术奖参评作品的时间要求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播映、发表的新作品。
(二)参评条件
1.电视剧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录制、摄制或参与录制、摄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一般需在我市立项,拥有版权和评奖申报权、并且有资格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电视剧作品。
(2)在电视台、网络平台放映、播出,收视率较高,具有较强艺术感染力,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广播剧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录制或参与录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拥有版权或评奖申报权、并且有资格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广播剧作品。
(2)在电台多次播放,具有较高的收听率和积极的社会反响。演播、制作、配乐、音响等均具备较高水准。
3.音乐作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参评条件:
(1)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以及从事音乐创作生产的文化科技企业创作、录制(参与策划、确定选题、组织创作、承担资金等)的音乐作品。市属国有或民营文艺单位以及从事音乐创作生产的文化科技企业录制、摄制或参与录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中的歌曲作品也可参评。所有参评作品须拥有版权、著作权或评奖申报权、并且能够代表北京市参加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
(2)在电台、电视台、网络音乐平台上多次播放、播出,在重要演出中演唱,受到听众喜爱,在较大范围的群众中传唱,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参评作品申报材料包括:
1.纸质版材料:作品申报表(见附件1,请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子版材料(U盘):
(1)电视剧、广播剧、音乐等作品完整、清晰的音像制品;
(2)广播剧作品需同时提供文字脚本;
(3)音乐作品需同时提供词、曲谱,不得报送MTV;
(4)作品申报表(见附件1,需同时提供word版和盖章扫描pdf版)
以上材料均一式十三份。
(二)申报方式
请将申报材料于2023年1月27日前邮寄至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55号石老师64081043),过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纪律
1.申报作品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作品存在违反评奖要求、虚报材料的情况,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2.凡发现获奖作品有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由市广播电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获奖证书及奖牌和奖金。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3年1月4日